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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1996年以前出生的公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5-12-25 14:40     阅读:15133次

卫生部关于对1996年以前出生的公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答复

天津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示1996年以前出生的公民可否补发出生证明的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公安部文件《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基妇发〔200145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1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故对1996年以前出生的公民不予以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我部曾于20038月照会各国驻华大使馆,199611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证明,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文件。请你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
    
此复。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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