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妇幼保健所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知识问答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性质、作用是什么?
答:《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母婴保健法》规定,由依法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法定医学证明。其法律效力是: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健康及自然状况;(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 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4) 为户籍的医学依据;
(5) 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6) 为其它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证明的事项提供依据。
二、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基本结构与特点是什么?
答:《出生医学证明》作为出生时的原始记录凭证,无论对新生儿婴儿的父母、监护人或其本人,都具有终生保留意义。
《出生医学证明》的底纹版线设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示意图案,其上方有一多层环形空洞,空洞中央印有暗记“五角星”;版面中央印有“中国妇幼卫生”标徽,标徽中央为“MCH”(Maternal and child Health的英文缩写),构画出一幅“母婴亲昵图”;多层环形空洞表示时间隧道,以该标徽和环形空洞为中心向外辐射多条直线与曲线共同形成网状。整体设计寓意是:一个新生的生命通过时间隧道,诞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上,中国妇幼卫生依法为其提供优质的母婴保健服务。自2003年起,《出生医学证明》由两联增加为三联,副页分别由接生单位、当地派出所保存,正本由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保存。
三、正常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方式、程序如何?
答:各医疗保健机构的接生者对新出生的婴儿,应在该婴儿母亲的《孕产妇保健手册》上认真填写分娩记录。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孕产妇保健手册》、《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准生证》等计划生育证明和父母身份证到当地医疗保健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同时由妇幼保健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建立《儿童保健手册》。
《出生医学证明》应根据《孕产妇保健手册》中的“分娩记录”——婴儿出生状况,由妇幼保健机构或乡镇卫生院按照《出生医学证明》栏目准确填写,必须使用钢笔或炭素笔,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项目齐全,不得涂改。
四、不同时间、地点分娩的新生儿如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答:晋熙镇范围内出生的新生儿在保健所办理,其他乡镇出生的新生儿由所在乡镇卫生院办理。
五、在外县、外省医疗机构分娩的新生儿如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答:在常驻地以外跨省异地出生的新生儿,可持出生地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在常驻地申报户籍登记;如规定必须加盖常住地妇幼保健或乡镇卫生院《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的地区,只需在新生儿常住地妇幼保健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加盖此章即可,不得以外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当地《出生医学证明》的方式重复发证和收费。在外县、外省医疗机构分娩的新生儿需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按正常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程序给予补办。
六、在医疗卫生机构分娩的新生儿如何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答:在医疗机构分娩的新生儿原则上在证件齐全的基础上及时给予办理,补办时应提供分娩登记证实该婴儿确实在本院分娩,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七、在非医疗机构分娩的新生儿如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答: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即县妇幼保健所出具此类《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下列材料:①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②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旁证。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这些证明材料应由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保存。上述情况适用于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八、亲子声明如何办理?
答:在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领取,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如实填写并加盖户口所在地村民(居民)委员会公章。
九、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哪类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答:有效期内的《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准生证》,计划外生育需要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复印件和县计生委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结案书。
十、《出生医学证明》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补发?
答: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③、《出生医学证明》仅记录居民出生时本人基本信息及出生时其父母相关情况,其中部分信息如姓名、父母亲资料、国籍等均有可能发生变化,不必变更《出生医学证明》或更换新证。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对有关资料进行改动,不得更换新的《出生医学证明》。④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是否入户证明。
十一、收养子女户口登记是否需办《出生医学证明》?
答:收养子女如知道亲生父母详细信息的,可以办理,但不知道亲生父母强详细信息的,不予办理,其出生登记,凭收养人书面申请、 《户口薄》、 《居民身份证》和县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证》,经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受理审批,由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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